2017年5月16日北京环保局发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餐饮业 油烟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京环函〔2017〕29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餐饮业 油烟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7年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如没有意见也请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http://www.bjepb.gov.cn/bjhrb/xxgk/fgwj/qtwj/hbjfw/814126/2017051610070050794.doc)
(http://www.bjepb.gov.cn/bjhrb/xxgk/fgwj/qtwj/hbjfw/814126/2017051610070099718.docx)
(http://www.bjepb.gov.cn/bjhrb/xxgk/fgwj/qtwj/hbjfw/814126/2017051610070165493.docx)
(http://www.bjepb.gov.cn/bjhrb/xxgk/fgwj/qtwj/hbjfw/814126/2017051610070146689.docx)
(http://www.bjepb.gov.cn/bjhrb/xxgk/fgwj/qtwj/hbjfw/814126/2017051610070181292.doc)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标准》要求,标准执行分两个时段,其中,第Ⅰ时段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分别为5.0mg/平方米和无,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分别为4.0mg/平方米和10mg/平方米。
《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北京市环保局称,测算出北京市2015年餐饮业油烟颗粒物的总排放量为6127吨,油烟颗粒物限值为4.0mg/平方米时,可减排油烟颗粒物2941吨。到时,北京餐饮业带来的油烟污染问题有望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