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范本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企业制定了中央厨房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并索取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入库前严格验收;
3、使用添加剂目的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 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4、使用添加剂在于减少食品消耗,改进存储条件,简化工艺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5、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使用时认真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6、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