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食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制度。
建立通报制度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生产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